制发机关:青岛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2020-09-14

  编  号:青科资字〔2020〕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的意见》(青政发〔2018〕24号)、《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和《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青厅〔2019〕83号),为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营造更好创新创业生态,结合工作实际,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银保监局”)制定了《青岛市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0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落实《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营造更好创新创业生态,对各类科技金融机构和相关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补助或奖励。

  第二条  本细则中科技金融机构是指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投资机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等。

  第三条  本细则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青岛市注册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确定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二)根据需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各类科技金融机构清单;

  (二)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数据库;

  (三)搭建企业和金融机构对接的线上线下通道;

  (四)组织补助资金申报、审查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和青岛银保监局分别负责核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业务是否为“首贷”“首保”业务。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机构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基金以现金方式首次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投资金额(扣除政府性出资)的1%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第九条  银行机构每新增1家首次从银行系统获得1年期以上贷款额度超过100万元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定向用于科技金融业务营销支出和业务人员费用补助等。

  第十条  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保险产品的,每新增1家首次从保险系统购买科技保险保费超过1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定向用于科技保险业务营销支出和业务人员费用补助等。

  第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最高按年度保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的投资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青岛市注册并在中基协备案的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人;

  (二)投资资金已全部到位(投资协议约定分期、分批到位的,可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

  (三)对企业的投资须为以现金方式的首次注资。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助的银行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青岛市注册,正常开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银行机构补助原则上以在青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或分行为申报主体。设有科技支行的,可以支行作为申报主体独立申报,该支行的科技信贷金额不重复计入所属总(分)行。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的保险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青岛市注册,正常开展业务的保险机构;

  (二)开展国家确定的科技保险业务和结合青岛实际开发的特色科技保险业务;

  (三)保险机构补助原则上以保险机构区域分公司为申报主体。

  第十五条  申请保费补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青岛市注册,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购买在青注册保险机构的科技保险产品;

  (三)保费补助以购买科技保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申报主体。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补助或奖励的科技金融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定期向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提交补助申请。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对各科技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和青岛银保监局等部门对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审核意见核准认定后发放补助。

  第十八条  申请补助的科技金融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投资机构

  1.补助申请表;

  2.中基协登记或备案证明;

  3.投资协议及投资资金到位证明;

  4.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及财务报表复印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银行机构

  1.补助申请表;

  2.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明细表;

  3.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放贷凭证等证明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保险机构

  1.补助申请表;

  2.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保险明细表;

  3.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科技保险的保险单、发票等证明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保费补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补助申请表;

  2.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保险明细表;

  3.投保科技保险的保险单、发票等证明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使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一条  获得补助或奖励的各类主体,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各类主体要强化诚信意识和审核责任,对弄虚作假的纳入诚信记录,并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相关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项补助或奖励资金结合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执行。对投资机构的补助与《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奖励实施细则》(青政发〔2019〕11号)中创投风投机构投资实体经济奖励政策重叠内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和青岛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