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试行)》的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重要指示,拓宽保障渠道,更好地服务退役军人,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五部门《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5号)有关要求,结合青岛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决策部署,积极创新扶持政策和帮扶措施,支持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保障遇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不断满足他们对美好生活向往。
二、创业扶持
(一)扶持对象
扶持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二)扶持内容
1.创业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签订贷款合同时使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审批办理。
(1)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的贷款额度发放创业贷款,最长3年。其中,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创业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应执行的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贷款期限1年-3年(含3年)的创业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应执行的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点不超过40个基点确定执行;贷款利率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收益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与商业银行按7:3比例承担不良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已申请并办理了《山东省创业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18号)、《关于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青银发〔2017〕185号)、《关于开展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青银发〔2017〕186号)规定的创业贷款,不得重复申请。
(2)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根据退役军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3年;有抵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贴息以签订贷款合同时使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进行。
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吸纳退役军人同时符合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残疾人岗位补贴等其他补贴政策条件的,不得重复享受。
3.选树创业典型。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每年选树一批退役军人创业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表扬。
创业扶持对象范围、条件、办理程序等,按照《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执行。
三、困难帮扶
(一)帮扶对象。遇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帮扶内容。加强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在全面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帮扶对象,再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
1.大病专项救助。帮扶对象患重大疾病,经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等普惠性保障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按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其中: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单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根据困难程度给予0.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0.5万元—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
困难帮扶对象范围、条件、办理程序等,按照《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执行。
四、工作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民政部门协助核对帮扶对象信息,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运用再贴现等资金,对经办商业银行优先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跟踪问效。
(二)加强服务和诚信体系建设。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及时受理、审批,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管理,及时提供困难帮扶对象转介服务。对违约失信、恶意借贷不还等行为,纳入诚信档案,严厉惩戒,涉嫌违法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区(市)为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的责任主体,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转移支付对各区(市)予以补助。按照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分配我市出资额,市财政部门组织筹集上解资金,并将基金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在基金分配收益不能满足支出需求时,各区(市)根据实际需求,安排财政资金予以补足。
(四)加强监督检查。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将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情况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强化风险意识,把好审核审批各个关口,确保良性运转、安全使用。
(五)实施绩效管理。严格项目绩效考核,对资金使用效果、效益进行跟踪问效,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改进完善,确保把好事办好。
本实施意见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